中医古籍•附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•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
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,必须进行隔离检疫。
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,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,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。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,需经再次检疫,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。
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,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《家畜家禽防疫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进行预防接种,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。
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,应当及时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,并记录在案。
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,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。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,进行紧急预防接种,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,并报告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、卫生防疫单位,采取紧急预防措施,防止疫病蔓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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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近交系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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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突变系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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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杂交群和封闭群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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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无菌动物、悉生动物和无特定病原体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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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野生动物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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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生物医学研究中实验动物的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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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动物模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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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途径、方法和影响因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