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医古籍•附1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•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
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,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。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,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。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,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。
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。 (一)品种、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; (二)遗传背景或其来源; (三)微生物检测状况; (四)合格证书; (五)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。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。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、可靠。不得将不同品种、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。
-
第三章 近交系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-
第四章 突变系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-
第五章 杂交群和封闭群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-
第六章 无菌动物、悉生动物和无特定病原体动物的特点及应用
-
第七章 野生动物在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应用
-
第八章 生物医学研究中实验动物的选择
-
第九章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动物模型
-
第十一章 生物医学研究的基本途径、方法和影响因素